| 生物柴油业政策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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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odog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 19:28:4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施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 《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2006年9月30日 (四)实施弹性亏损补贴。为化解石油价格变动对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所造成的市场风险,为市场主体创造稳定的市场预期,将建立风险基金制度与弹性亏损补贴机制。 (五)原料基地补助。国家鼓励开发冬闲田、盐碱地、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原料基地,从而确保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有稳定原料供应来源,确保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不与粮争地。对以“公司+农户”方式经营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龙头企业,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七)税收优惠。对国家确实需要扶持的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生产企业,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强相关企业竞争力。 3.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梁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4. 广西工业重点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重点发展生物质能源、生物医药和生物农业等。按照“十一五”打基础,“十二五”初具规模的基本思路,加快发展生物质产业。2010年我区生物质产业年销售收入力争达到200亿元,工业增加值70亿元,增加直接就业0.8万人;国家生物质产业示范基地初见成效。到2020年,把广西建设成为国家生物质产业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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